存款保險制度來(Come)了(Got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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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Come)源:imoney
作(do)者:楊曉薇
編者按:3月31日下午,存款保險條例公布,将最高償付限額設爲(for)50萬元,約爲(for)2013年我(I)國(country)人(people)均GDP的(of)12倍,高于(At)國(country)際一(one)般水平。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of)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爲(for)99.5%以(by)上(superior)的(of)存款人(people)(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of)全額保護。
以(by)下爲(for)政策全文:
《存款保險條例》已經2014年10月29日國(country)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5年2月17日
存款保險條例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建立和(and)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及時(hour)防範和(and)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設立的(of)商業銀行、農村合作(do)銀行、農村信用(use)合作(do)社等吸收存款的(of)銀行業金融機構(以(by)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外設立的(of)分支機構,以(by)及外國(country)銀行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設立的(of)分支機構不(No)适用(use)前款規定。但是(yes),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與其他(he)國(country)家或者地(land)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of)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yes)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向存款人(people)償付被保險存款,并采取必要(want)措施維護存款以(by)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of)制度。
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of)人(people)民币存款和(and)外币存款。但是(yes),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of)高級管理人(people)員在(exist)本投保機構的(of)存款以(by)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No)予保險的(of)其他(he)存款除外。
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爲(for)人(people)民币50萬元。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會同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可以(by)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country)務院批準後公布執行。
同一(one)存款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of)存款本金和(and)利息合并計算的(of)資金數額在(exist)最高償付限額以(by)内的(of),實行全額償付;超出(out)最高償付限額的(of)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财産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people)的(of)被保險存款後,即在(exist)償付金額範圍内取得該存款人(people)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of)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of)償付辦法由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會同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country)務院批準。
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of)來(Come)源包括:
(一(one))投保機構交納的(of)保費;
(二)在(exist)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of)财産;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use)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of)收益;
(四)其他(he)合法收入。
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one))制定并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of)規則;
(二)制定和(and)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标準,報國(country)務院批準;
(三)确定各投保機構的(of)适用(use)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and)運用(use)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and)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exist)本條例規定的(of)限額内及時(hour)償付存款人(people)的(of)被保險存款;
(八)國(country)務院批準的(of)其他(he)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country)務院決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of)吸收存款的(of)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exist)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of)期限内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of)吸收存款的(of)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indivual)月内,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of)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and)風險差别費率構成。費率标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by)及存款保險基金的(of)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and)調整,報國(country)務院批準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of)适用(use)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of)經營管理狀況和(and)風險狀況等因素确定。
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of)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of)被保險存款和(and)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确定的(of)适用(use)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of)要(want)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餘額、存款結構情況以(by)及與确定适用(use)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of)其他(he)必要(want)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of)規定,每6個(indivual)月交納一(one)次保費。
第十一(one)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of)運用(use),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of)原則,限于(At)下列形式:
(一(one))存放在(exist)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use)等級較高的(of)金融債券以(by)及其他(he)高等級債券;
(三)國(country)務院批準的(of)其他(he)資金運用(use)形式。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one)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of)财務會計報告、報表,并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予以(by)公布。
存款保險基金的(of)收支應當遵守國(country)家統一(one)的(of)财務會計制度,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of)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可以(by)進行核查:
(一(one))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born)變化,可能需要(want)調整适用(use)費率的(of),對涉及費率計算的(of)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exist)問題的(of),對其存款的(of)規模、結構以(by)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of)信息、資料的(of)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的(of)重大(big)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并與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of)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and)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of)信息不(No)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hour)償付、确定差别費率等需要(want)的(of),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by)要(want)求投保機構及時(hour)報送其他(he)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exist)資本不(No)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by)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of)情形的(of),可以(by)對其提出(out)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 投保機構因重大(big)資産損失等原因導緻資本充足率大(big)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by)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of),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of)要(want)求及時(hour)采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産增長、控制重大(big)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exist)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of)期限内未改進的(of),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by)提高其适用(use)費率。
第十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of),可以(by)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by)選擇下列方式使用(use)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people)利益:
(一(one))在(exist)本條例規定的(of)限額内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托其他(he)合格投保機構在(exist)本條例規定的(of)限額内代爲(for)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爲(for)其他(he)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by)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産的(of)投保機構的(of)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産、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exist)拟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use)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hour),應當遵循基金使用(use)成本最小的(of)原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存款人(people)有權要(want)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exist)本條例規定的(of)限額内,使用(use)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people)的(of)被保險存款:
(一(one))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of)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of)清算;
(三)人(people)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of)破産申請;
(四)經國(country)務院批準的(of)其他(he)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在(exist)前款規定情形發生(born)之日起7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依法給予處分:
(一(one))違反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反規定使用(use)、運用(use)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反規定不(No)及時(hour)、足額償付存款。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濫用(use)職權、玩忽職守、洩露國(country)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of)商業秘密的(of),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one)條 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No)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of),予以(by)記錄并作(do)爲(for)調整該投保機構的(of)适用(use)費率的(of)依據:
(一(one))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hour)、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of)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of)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use)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of),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by)對投保機構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予以(by)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of),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by)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of)滞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country)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接管、撤銷或者人(people)民法院已受理破産申請的(of)吸收存款的(of)銀行業金融機構,不(No)适用(use)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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