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國(country)務院:小貸公司可發債、貸款、資産證券化融資(附全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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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by)采取下列措施:
(一(one))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爲(for)發生(born)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people)和(and)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要(want)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of)事項作(do)出(out)說明;
(四)查閱、複制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與檢查事項有關的(of)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隐匿或者毀損的(of)文件、資料予以(by)封存;
(五)檢查運用(use)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of)系統;
(六)信息收集、分析評估等非現場監管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措施。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違法行爲(for)舉報獎勵制度,并制定獎勵和(and)保護舉報人(people)的(of)具體規則。
第三十四條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當按照監督管理部門要(want)求,依法向其報送資産負債表、利潤表以(by)及其他(he)财務會計、統計報表和(and)資料。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制定的(of)金融統計基本框架建立健全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統計分析制度,依法定期收集、整理和(and)分析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統計數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國(country)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本轄區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行業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
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基于(At)履職需要(want),可以(by)要(want)求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提供前款規定的(of)統計數據之外的(of)其他(he)統計數據和(and)相關信息。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國(country)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對監管部門報送的(of)行業統計數據進行質量評估。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有權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根據本條例規定提供的(of)統計數據進行質量評估,并向監管部門提出(out)對本轄區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進行統計檢查的(of)建議。
第三十五條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當參照執行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發布的(of)關于(At)金融機構反洗錢和(and)反恐怖融資的(of)規定,防範洗錢和(and)恐怖融資風險。
第三十六條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行業建立全國(country)性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等職責,接受國(country)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的(of)指導。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當成爲(for)全國(country)性行業自律組織的(of)成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成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of)行業自律組織,并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國(country)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省一(one)級派出(out)機構以(by)及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by)上(superior)分支機構的(of)指導。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個(indivual)人(people)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經營放貸業務的(of),由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取締,并處累計發放貸款金額或者注冊資本金額(以(by)較高者爲(for)準)3倍罰款;情節嚴重的(of),并處累計發放貸款金額或者注冊資本金額(以(by)較高者爲(for)準)5倍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違法行爲(for)所涉金額3倍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并處違法行爲(for)所涉金額5倍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吸收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of);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放貸業務的(of)。
第三十九條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one)款規定的(of),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自違反之日起,每日處5000元罰款;逾期不(No)改正的(of),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處1萬元罰款。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of),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自違反之日起,每日處3000元罰款;逾期不(No)改正的(of),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處5000元罰款。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people)員不(No)符合本條例第十一(one)條高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of),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自違反之日起,每日處5000元罰款;逾期不(No)改正的(of),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處1萬元罰款。
第四十條 解散或破産後的(of)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将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交回監督管理部門予以(by)注銷的(of),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自應交回許可證之日起,每日對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一(one)條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未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one)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of)信息披露義務的(of),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自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之日起,每日處5000元罰款;逾期不(No)改正的(of),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每日并處1萬元罰款;給借款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違法行爲(for)所涉金額3倍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并處違法行爲(for)所涉金額5倍罰款;給借款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約定的(of)貸款本金與實際貸出(out)的(of)金額不(No)一(one)緻的(of);
(二)采取欺詐、脅迫、誘導等方式向借款人(people)發放與其自身貸款用(use)途、還款能力等不(No)相符合
(三)違反借款人(people)意願搭售産品或附加其他(he)不(No)合理條件的(of)。
第四十三條 未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的(of)組織或個(indivual)人(people)發布或安排發布貸款廣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廣告法》有關規定處理。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發布或安排發布的(of)貸款廣告中未清楚展示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編号的(of),或未明确開展業務的(of)地(land)域範圍的(of),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廣告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債務催收的(of),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涉案貸款金額3倍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并處涉案貸款金額5倍罰款;對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并處涉案貸款金額2倍罰款。給借款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外包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債務催收的(of),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涉案貸款金額3倍罰款;對選任外包機構存在(exist)過失的(of)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給予警告,并處涉案貸款金額2倍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給借款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由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和(and)外包機構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或外包機構在(exist)債務催收過程中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for)的(of),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第四十五條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或者與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合作(do)的(of)第三方服務機構,違法提供、出(out)售或洩露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在(exist)經營放貸業務過程中獲取的(of)借款人(people)或第三人(people)商業秘密的(of),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反不(No)正當競争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違法提供、出(out)售或洩露其在(exist)經營放貸業務過程中獲取的(of)借款人(people)或第三人(people)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隐私及其他(he)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的(of),由監督管理部門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責令改正,并處5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并處100萬元罰款;對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合作(do)的(of)第三方服務機構,違法提供、出(out)售或洩露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在(exist)經營放貸業務過程中獲取的(of)借款人(people)或第三人(people)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隐私及其他(he)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的(of),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萬元罰款;對選任第三方服務機構存在(exist)過失的(of)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并處100萬元罰款。給借款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由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和(and)第三方服務機構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違規查詢企業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信用(use)信息,或濫用(use)合法查詢獲得的(of)企業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信用(use)信息,由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one)款、第三款規定未履行資料報送義務的(of),或提供虛假、隐瞞重要(want)事實的(of)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of),由監督管理部門或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of),并處50萬元罰款。其中,屬于(At)統計違法行爲(for)的(of),由縣級以(by)上(superior)人(people)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不(No)配合監督管理部門檢查監督的(of),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of),對單位處50萬元罰款,對個(indivual)人(people)處20萬元罰款;情節特别嚴重的(of),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對單位處100萬元罰款,對個(indivual)人(people)處50萬元罰款。
以(by)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檢查監督人(people)員依法執行公務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監督管理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do)的(of)人(people)員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的(of);
(二)洩露因行使職權知悉的(of)商業秘密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隐私的(of);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and)人(people)員實施行政處罰的(of);
(四)其他(he)違反規定履行職責或未及時(hour)履行法定職責的(of)行爲(for)。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of)期限以(by)工作(do)日計算,不(No)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條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通過互聯網平台經營放貸業務的(of),應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
國(country)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網絡小額貸款的(of)監管細則。
第五十一(one)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條例實施之前發布的(of)相關規定與本條例不(No)一(one)緻的(of),以(by)本條例爲(for)準。
本條例實施之前設立的(of)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當在(exist)本條例實施之日起90日内申請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批準的(of),不(No)得繼續從事放貸業務。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do)者個(indivual)人(people)觀點,不(No)構成投資意見,并不(No)代表本平台立場。文中的(of)論述和(and)觀點,敬請讀者注意判斷。
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關于(At)《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的(of)說明
一(one)、制定條例的(of)必要(want)性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是(yes)指經營放貸業務但不(No)吸收公衆存款的(of)機構。随着我(I)國(country)金融業不(No)斷發展,信貸市場層次也不(No)斷豐富。目前,除傳統的(of)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外,各類非存款類貸款組織的(of)放貸活動和(and)民間借貸活動比較活躍,構成了(Got it)我(I)國(country)信貸市場的(of)重要(want)部分,豐富了(Got it)我(I)國(country)信貸市場層次。爲(for)了(Got it)促進信貸市場健康發展,規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經營行爲(for),公平保護借貸當事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有必要(want)制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
(一(one))有利于(At)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爲(for)發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礎。當前,我(I)國(country)信貸體系包容度仍有不(No)足,信貸資源配置不(No)平衡,針對小微企業、“三農”和(and)中低收入人(people)群的(of)金融服務還存在(exist)短闆。非存款類放貸組織作(do)爲(for)多層次信貸市場重要(want)組成部分,需要(want)進一(one)步規範發展,更好發揮積極作(do)用(use)。從國(country)際經驗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在(exist)發達國(country)家和(and)發展中國(country)家普遍存在(exist),定位于(At)“小額、短期、分散”這(this)一(one)細分市場,爲(for)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Got it)有力支持。制定本條例有助于(At)爲(for)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發展營造公平、透明、可持續的(of)政策環境和(and)制度基礎;有助于(At)深入貫徹黨的(of)十八屆三中全會“發展普惠金融”的(of)要(want)求,引導更多金融活水服務小微、“三農”等金融服務覆蓋不(No)足的(of)群體,促進金融包容;有助于(At)增加信貸市場的(of)多層次性,更好滿足不(No)同層次的(of)信貸需求。
(二)有利于(At)規範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當前,各地(land)民間融資活動還存在(exist)一(one)些突出(out)問題,例如社會資金脫實向虛,民間融資中介化趨勢明顯,大(big)量以(by)投資咨詢公司、資産管理公司、擔保公司等名義經營放貸業務的(of)機構缺乏有效監管,民間融資領域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存在(exist)較大(big)風險隐患。因此,有必要(want)開正門、堵邪路,對各類不(No)吸收存款從事放貸業務的(of)組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納入統一(one)監管,明确監管責任,加大(big)非法放貸活動查處力度,形成正面激勵與負面威懾相結合的(of)激勵約束機制,使民間融資浮出(out)水面、陽光運行,保護合法、打擊非法,爲(for)更有效地(land)規範民間融資、防範和(and)打擊非法集資建立長效機制和(and)制度基礎。
(三)有利于(At)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爲(for)加強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of)保護,有必要(want)加強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行爲(for)的(of)監管,從借貸合同的(of)基本要(want)素、信息披露、本金利息計算、禁止捆綁搭售、貸款廣告、債務催收、禁止掠奪性放貸和(and)客戶信息保護等方面提出(out)明确要(want)求,全面規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of)商業行爲(for),明确行爲(for)底線,平衡保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保障公平競争,防止放貸業務涉暴涉黑,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人(people)民銀行在(exist)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并借鑒其他(he)國(country)家和(and)地(land)區經驗的(of)基礎上(superior),起草了(Got it)《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以(by)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二、征求意見稿的(of)主要(want)内容
(一(one))條例的(of)适用(use)範圍。
征求意見稿規定,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發生(born)的(of)、不(No)吸收公衆存款的(of)放貸業務,适用(use)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以(by)及國(country)務院決定對特定組織經營放貸業務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第二條)。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是(yes)在(exist)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經省級人(people)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經營放貸業務但不(No)吸收公衆存款的(of)機構(第三條)。
據此,本條例旨在(exist)規範小貸公司及沒有明确監督管理部門的(of)其他(he)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國(country)務院決定由有關部門監管的(of)典當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貸款公司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不(No)适用(use)本條例。同時(hour),征求意見稿明确了(Got it)放貸、經營放貸業務的(of)定義以(by)及不(No)屬于(At)經營放貸業務的(of)情形。此外,鑒于(At)網絡小額貸款利用(use)互聯網開展業務,與利用(use)傳統渠道開展業務在(exist)性質上(superior)并無不(No)同,結合2015年人(people)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發布的(of)《關于(At)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of)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通過互聯網平台經營放貸業務的(of),應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并由銀監會制定網絡小額貸款的(of)監管細則(第五十條)。
(二)關于(At)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of)設立與終止。
放貸業務是(yes)典型的(of)金融業務,基于(At)風險防範和(and)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考慮,有必要(want)對經營放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這(this)也是(yes)國(country)際慣例,美國(country)、德國(country)、英國(country)等國(country)家和(and)我(I)國(country)香港等地(land)區都對放貸業務采取牌照管理。因此征求意見稿規定,除依法報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的(of)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外,任何組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經營放貸業務(第四條第一(one)款)。同時(hour),征求意見稿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of)組織形式和(and)名稱、高管任職條件、注冊資本要(want)求、申請許可程序,跨區經營審批、重大(big)事項變更審批以(by)及解散和(and)破産、撤銷等事項作(do)了(Got it)規定(第二章)。
關于(At)注冊資本,征求意見稿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當具有與業務規模相适應的(of)實繳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不(No)得低于(At)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不(No)得低于(At)1000萬元。這(this)是(yes)考慮到(arrive)放貸業務的(of)特殊性,特别是(yes)非存款類放貸組織主要(want)以(by)自有資金放貸,需要(want)保留一(one)定的(of)實繳注冊資本門檻。同時(hour)我(I)國(country)經濟發展水平地(land)域差别大(big),注冊資本門檻不(No)宜過高,500萬元和(and)1000萬元的(of)規定維持了(Got it)《中國(country)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關于(At)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of)指導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的(of)最低要(want)求,體現了(Got it)政策的(of)延續性(第十二條)。關于(At)經營地(land)域,征求意見稿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後,可依法在(exist)省内經營,不(No)受縣域限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應當經拟開展業務的(of)省級人(people)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接受業務發生(born)地(land)監督管理部門的(of)監督管理(第十五條)。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of)重大(big)事項變更、解散和(and)破産,需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三)關于(At)業務經營規則。
爲(for)規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of)經營行爲(for),征求意見稿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of)業務經營規則作(do)了(Got it)規定,包括:主要(want)運用(use)自有資金從事放貸業務,也可以(by)通過發行債券、向股東或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資産證券化等方式融入資金從事放貸業務,監督管理部門可以(by)确定非存款類放貸機構融入資金餘額與資本淨額的(of)比例上(superior)限;發放貸款前應當與借款人(people)簽訂書面合同;按照規定向借款人(people)提供相關信息,進行風險提示;與借款人(people)協商确定的(of)貸款利率和(and)綜合有效利率不(No)得違反法律有關規定;完善内部治理機制,制定本組織的(of)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組織的(of)風險管理和(and)内部控制機制;對借款人(people)的(of)信用(use)情況、貸款用(use)途、還款能力等進行審查,在(exist)貸款發放後持續跟蹤調查貸款投向和(and)借款人(people)的(of)還款能力;建立貸款損失撥備、貸款減免和(and)呆賬核銷制度;不(No)得違反借款人(people)意願搭售産品或附加其他(he)的(of)不(No)合理條件,不(No)得采取欺詐、脅迫、誘導等方式向借款人(people)發放與其自身貸款用(use)途、還款能力等不(No)相符合的(of)貸款;所發布的(of)廣告中應當清楚展示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編号并明确開展業務的(of)地(land)域範圍;以(by)合法、适當方式爲(for)逾期借款人(people)提供還款提醒服務,采用(use)外包方式進行債務催收的(of),應建立相應的(of)業務管理制度,不(No)得約定僅按欠款回收金額提成的(of)方式支付傭金;不(No)得以(by)不(No)合法、不(No)公平或不(No)正當手段催收債務;對于(At)在(exist)工作(do)中獲取的(of)借款人(people)和(and)第三人(people)的(of)商業秘密、個(indivual)人(people)隐私及其他(he)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予以(by)保密;及時(hour)、準确、完整地(land)向金融信用(use)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信貸信息。(第三章)
(四)關于(At)監督管理。
一(one)是(yes)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監管體制。國(country)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在(exist)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of)框架内,依據本條例制定公布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監督管理規則,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進行監管和(and)風險處置,協調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解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監督管理及發展中的(of)重大(big)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負責轄區内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of)監管,可授權專門部門作(do)爲(for)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of)監督管理部門。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of),由注冊地(land)監督管理部門和(and)業務發生(born)地(land)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屬地(land)原則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建立信息共享和(and)監管協作(do)機制。國(country)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督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按照本條例規定,切實履行相關職責。(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二是(yes)監督管理部門的(of)主要(want)工作(do)職責。包括加強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of)監督管理,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爲(for),依法撤銷有重大(big)違法違規行爲(for)的(of)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建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違法行爲(for)舉報獎勵制度;開展行業統計分析和(and)評估工作(do);處置重大(big)風險事件;對行業自律組織的(of)活動進行監督等。(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三是(yes)監督管理措施。包括調查取證等現場檢查措施以(by)及信息收集、分析評估等非現場監管措施。(第三十三條)
四是(yes)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當遵守的(of)監管要(want)求。包括依法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資産負債表、利潤表以(by)及其他(he)财務會計、統計報表和(and)資料;參照執行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發布的(of)關于(At)金融機構反洗錢和(and)反恐怖融資的(of)規定,防範洗錢和(and)恐怖融資風險等。(第三十四條第一(one)款、第三十五條)
五是(yes)建立全國(country)性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等職責,接受國(country)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的(of)指導。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當成爲(for)全國(country)性行業自律組織的(of)成員。(第三十六條)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違法行爲(for)的(of)法律責任作(do)了(Got it)規定。(第五章)
爲(for)進一(one)步增強立法的(of)公開性和(and)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将《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以(by)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全文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and)各界人(people)士可以(by)在(exist)2015年9月12日前,通過以(by)下三種方式提出(out)意見:
一(one)、登錄中國(country)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of)《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out)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将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并請在(exist)信封上(superior)注明“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fcfd@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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